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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 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15 16:14 【字体: 小   中   大

琼卫疾控函202318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加强省非免疫规划接种门诊及各类接种门诊管理,提高预防接种门诊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确保预防接种安全、有效,促进预防接种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门诊备案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接种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对标建设:拟申请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包含“预防保健科”或“预防接种”诊疗科目。拟申请备案医疗机构要对照《海南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2020年版)》(琼卫规〔20207)的建设标准,具备“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的设置、面积、场所、冷链配备、信息化建设、人员等方面要求,在备案前完成相关功能区建设、配足合格人员。

2.评估验收:拟备案的医疗机构填写“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申请表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验收评估表”(见附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属地疾控中心对拟申报门诊进行验收,出具评估意见。

3.属地备案:验收评估通过后,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该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给予备案。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医疗机构申报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须向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博鳌乐城先行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每月定期将辖区接种门诊备案情况报琼海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收到备案资料后,对资料齐全及符合备案条件的医疗机构单位给予备案。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单位,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齐全部资料。

4.系统注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及时向属地疾控中心申请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系统各子系统中的单位、设备、人员等基本信息注册、维护、用户和权限管理分配,完成信息系统安装使用等。

5.疫苗储备: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完成信息系统安装使用后,按《疫苗法》《储运规范》和海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的规定及时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苗采购计划,采购与储备接种服务所需疫苗。

6.预防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在确保接种单位设置符合标准、管理符合要求、服务符合规范后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7.省级备案:各市县卫生健康委汇总已备案非免疫规划门诊情况,在政府官网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所备案接种单位的相关信息,并于每月15日前将辖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备案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表格见附件1)。

二、强化人员资质管理和日常培训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岗前培训,强化质量意识,严格考试考核,严格把控上岗证发放数量和质量。各市县要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人员法规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次,并在上岗证上予以记录。

三、完善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全流程应用

各非免疫规划接种门诊须安装与使用海南省统一部署的疫苗流通管理、预防接种和冷链温湿度监测等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配备相关系统所需信息硬件设施设备(配置具体要求参照儿童预防接种门诊标准)。严格开展系统使用岗前培训和考核,规范使用疫苗管理、冷链监测、接种服务、疫苗全程追溯等子系统,完善咨询告知、扫码接种、接种验证等电子核签制度,严格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准确记录预防接种相关信息,安全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预防接种风险隐患,牢牢守住安全底线。鼓励各市县各接种门诊在基于我省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预防接种服务新模式,开展网上预约、线上支付、在线科普等互联网服务,推动预防接种服务更加智能化、便捷化。

四、切实加强各类接种门诊监督管理

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博鳌乐城先行区应加强对各类预防接种门诊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类接种门诊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省级每年随机抽查1次。重点检查接种门诊建设标准、人员配备与资质、冷链配置、疫苗管理、服务规范、信息管理等。对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不符合设置要求、未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规定予以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并依法依规公开处理结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巡回督导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给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动各单位严格按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五、定期公示各类预防接种门诊信息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通过公共信息平台(或政府官网)公示各级各类接种门诊信息(包括接种门诊类型、所在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联系电话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更新,方便公众查询和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每年通过官方网站至少更新公示两次辖区内各接种门诊信息。

请各市县于2023315日前将辖区各级各类接种门诊信息情况表(见附件)电子版报省卫生健康委汇总。从20233月份起,辖区各类接种门诊如有增加或信息更新的,每月15日前及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附件:1.各市县各级各类接种门诊信息情况备案表

2.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申请表

3.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验收评估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38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非免疫规划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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