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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1-09 11:31 【字体: 小   中   大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24号)文件明确要求实行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十七部门起草印发《海南省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琼卫规20249号)健全我省托育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体系,引导托育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海南省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包含总则、机构管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变更与终止、职责与分工、综合监管、附则共七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托育服务机构对应登记部门及对托育服务机构负责人、照护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其中,第二条“托育服务机构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提供托育服务的主体”所指的托育机构,包含了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依托用人单位为主体办的托育机构。这些单位办托的,根据本章第七条,依据单位性质,分别按照有关要求到相应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上增加“托育服务”字样,并到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机构管理,主要明确了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及相关流程,卫生保健管理职责等。此章内容对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收取费用的期限按月收费。为鼓励托育服务机构的发展,给予群众入托优惠,可一次性收取12个月(即按月不按年)以内的费用,但退费时仍需按照优惠政策按月退费,不得以各种名义进行克扣。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办、民办等)收取的托育服务相关资金均可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自负盈亏的方式,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收费标准由机构可自行制定。已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标准的市县,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主要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了定义

第四章变更与终止,主要明确了托育服务机构的变更流程与终止事项。

第五章职责与分工,主要明确了与托育服务机构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应承担的管理职责。

第六章综合监管,主要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各职能部门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文件生效时间。

《海南省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241021日起施行,如国家另有政策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对指导各地做好托育工作,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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