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解决当前流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相关文件精神,本次修订细化了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标准,为更好地实施疾病应急救助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疾病应急救助审核流程,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我委在前期基础上,修订了《实施细则》,分别向相关厅局及社会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总体思路和原则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主要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疾病应急救助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患者无法支付急救费用,也能得到及时救治,避免患者因经济困难而延误治疗,防止病情恶化,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为规范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对收治的因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进行合理救治,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修订《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9章共21条,第一章总则,阐述《实施细则》制定相关依据,明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第二章组织机构,介绍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基金监管委员会等组成情况。第三章救助对象和范围,1.救助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患者因无力缴费所拖欠的费用,可向各市县规定的经办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救助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的患者;(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低收入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患者及其他形式的无力缴费患者等)。第四章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市县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患者身份。由各市县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民政、医保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第五章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基金的支付范围是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须的生活费。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第六章救助申请和审核流程,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市县经办机构审核。2.审核。各市县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和患者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分类汇总,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3.拨付。各市县财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申请要及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医疗机构拨款。第七章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保部门、市县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职责。第八章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配合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设立基金的市县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基金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本实施细则由我委负责解释。
四、主要变化
一是第一章第一条所依据的文件增加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二是第三章第五条及附件2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增加了“低收入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三是第四章第六条对所提交证明材料增加了“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相关证明材料)鼓励医疗机构依托“海惠帮”多层次医疗救助信息平台系统核查患者信息后,通过部门联动快速出具证明材料”的表述。四是第六章第九条增加了“如可单独提供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证明材料或患者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无需请相关部门在《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上对救助对象身份确认情况重复做意见”。五是第九条新增关于追回程序的规定“追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返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患者逾期未偿还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并将属于本省居民的患者信息经卫生健康委提交本省居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六是第八章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新增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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