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规〔2025〕6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强义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三沙市民生事业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
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义诊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义诊活动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义诊活动备案与监管主体
(一)审查与监管主体。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义诊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二)备案主体。全省医疗机构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允许在全国开展义诊活动的社会组织开展义诊活动,应事前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备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跨市县(区)开展义诊活动。三级医疗机构拟跨市县(区)开展义诊活动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活动所在地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义诊活动备案材料
义诊活动组织单位到卫生健康委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二)义诊活动情况说明。包括:义诊活动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活动的时间(不超过1天)、具体地点、活动内容,参加义诊活动的医疗机构名称、医务人员名单及其从事专业等。
(三)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义诊活动中不误导、欺骗公众,不收取患者或者医保基金相关费用,不诱导患者住院治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不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或开展相关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
(四)参加义诊活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辖区内注册的医疗机构无需提供)。
(五)参加义诊活动医务人员执业证书和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六)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活动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七)如申请主体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允许在全国开展义诊活动的社会组织,需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文件。
三、义诊活动备案程序
(一)时间要求。义诊活动组织单位应在义诊活动前15-30日,向相应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材料。
(二)备案审查要求。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义诊活动要求的,应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2)。不符合义诊活动要求的,以及以下情况,不予备案。
1.义诊活动没有明确主题或者主题没有积极意义。
2.申请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被处以停业整顿、暂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
3.申请人未及时校验,或者因校验不合格,暂缓校验期限未满。
4.义诊活动的诊疗科目超出申请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5.医务人员执业类别与义诊活动不符。
四、义诊活动组织实施
义诊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活动,如需开展义诊宣传的,其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医疗效果。在义诊活动现场,医务人员应佩戴义诊活动组织单位统一印制的胸卡或胸牌,按照本人执业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五、强化义诊活动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对义诊活动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按照备案内容开展义诊活动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于利用义诊活动诱导群众住院、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会同医保、公安等部门,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省卫生健康委将随机抽查义诊活动,对于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二)市县(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梳理义诊备案工作,对于备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纠正。要将义诊备案和监管纳入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和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对于公职人员工作不严不实、失职失察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三)医疗机构承接的巡回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按照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不需要另行备案。
附件:1.义诊活动备案登记表
2.义诊活动备案回执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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