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直属各预算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发,并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就《条例》贯彻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及宣传
委各直属预算单位要将《条例》列入年度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学习宣讲《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充分掌握《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不断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
委各直属预算单位要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全面落实《条例》,梳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及本单位现有资产管理文件,对照《条例》规定,及时研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并报我委备案,明确资产管理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本单位的资产。
三、认真做好《条例》组织实施工作
委各直属预算单位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落实好《条例》有关要求,优化管理手段。要紧紧围绕《条例》中“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等四个方面的规定,将《条例》的具体要求落实到资产管理日常工作中,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效率。我委将适时对各预算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zip
2、
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pdf
3、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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