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6-17 【字体: 小   中   大

委直属预算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发,并于202141日起实施。根据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就《条例贯彻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及宣传

    直属预算单位要将《条例列入年度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学习宣讲《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充分掌握《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不断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  

    直属预算单位要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全面落实《条例,梳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及本单位现有资产管理文件,对照《条例规定,及时研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并报我委备案,明确资产管理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本单位的资产。

    三、认真做好《条例组织实施工作

    直属预算单位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落实好《条例有关要求,优化管理手段。要紧紧围绕《条例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等四个方面的规定,将《条例的具体要求落实到资产管理日常工作中,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效率。我委将适时对预算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zip


      2

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pdf


      3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pdf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6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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