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通知
琼卫基层〔2023〕5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要求,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现就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一)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印发当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明确年度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流程等。
(二)绩效评价对象。市县(区)卫生健康和财政等行政部门;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场医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县疾控中心、健教中心、精防中心、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人民医院等有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三)绩效评价内容。评价实行百分制,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等内容,其中资金支出进度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数据为准。
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制度
(一)省级绩效评价。省级绩效因素分配资金不低于年度省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10%(不含三沙市)。对年度省级绩效评价结果后9名的市县进行扣款,其中对倒数第1到第3名的市县,扣款额度为当年度省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15%,倒数第4到第9名的市县,扣款额度为当年度省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10%。所扣资金按照前9名市县当年度常住人口占比平均奖励给前9名市县。
(二)国家绩效评价。获得国家绩效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市县常住人口数占比奖励分配给省级绩效考核排名前9名的市县。被国家扣款,所扣资金按照市县常住人口数占比分摊至省级绩效考核排名后9名的市县。
(三)结果运用时间。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在分配下一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时予以落实。因国家和省级绩效评价所扣金额由市县财政负责补足,确保本地区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四)奖励奖金用途。获得省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奖励的补助资金,不得抵扣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从业人员绩效工资奖励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方面支出。禁止用于基本建设工程、大型设备购置(指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管理的设备)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奖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卫基层〔2016〕10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医学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委机关各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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