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海南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驻琼部队医院、各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琼卫规〔2024〕1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琼卫医〔2021〕30号)废止。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海南省公安厅 |
海南省民政厅 | 海南省财政厅 |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25日 |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7号),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确保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成立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健康委主任任组长,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并指导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
(二)省卫生健康委设立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省卫生健康委主任任组长,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财务处、办公室、中医药管理局、基层处、妇幼处、医疗应急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具体负责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三)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代表、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对省级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各医疗机构要指定具体部门(医务、院办等非临床科室),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救助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患者因无力缴费所拖欠的费用,可向各市县规定的经办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 救助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的患者;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相关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及其他形式的无力缴费患者等)。
第四章 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
第六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见附件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市县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患者身份。由各市县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民政、医保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证明材料或患者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指在《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中由相关部门做出的意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的材料,包括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相关证明材料),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积极依托多层次医疗救助信息平台等系统核查患者信息后,通过部门联动快速出具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急救期内);
(四)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长期、临时医嘱及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六)医疗机构联系人信息。
第五章 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条 支付范围。
(一)基金的支付范围是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须的生活费。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二)经调查身份不明确且无力缴费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三)经调查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四)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
(五)对于度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医疗费用,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六)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稳定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第六章 救助申请和审核流程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
第九条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参考流程见附件3):
(一)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急救期内)、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医疗机构联系人信息,如可单独提供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证明材料或患者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无需请相关部门在《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上对救助对象身份确认情况重复做意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市县经办机构审核。
(二)审核。各市县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和患者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分类汇总,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拨付。各市县财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申请要及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医疗机构拨款。
(四)追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返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患者逾期未偿还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并将属于本省居民的患者信息经卫生健康委提交本省居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相关办法和社保基金相关制度进行支出,并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经办机构的工作指导与监督,定期评估经办机构履职成效。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切实提高核查效率。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经办机构依据患者身份信息,核实是否为相关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无负担能力人员。
第十四条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卫生健康部门、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等工作。
第十五条市县经办机构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基金的募集等工作,不得将上述工作职责转嫁给医疗机构;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附件4);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工作。加强工作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
(二)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写《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市县经办机构申报救助基金。
第八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配合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设立基金的市县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基金监督管理。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市县卫生健康委每年度按要求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目标自评表》(见附件5)。各市县考核结果将与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名单
2.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3.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
5.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目标自评表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44 邮编:570203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邮编:570203
琼ICP备05000041号 网站标识码 4600000044